法院判决“零口供”,检察院干警旁听 5 U" ?8 c% u6 _! q; K
昨日,郫县法院近日判决一起盗窃案,普某盗窃五次但只承认一次。根据监控和指纹鉴定等证据,法院最后认定普某盗窃五次,判刑4年。对于这起“零口供”案件,成都市检察院组织该院及成华、都江堰、郫县等部分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干警旁听。 普某今年26岁,四川越西县人。去年2月25日至今年3月2日,普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潜入郫县、成华区等地数码店、超市、药房、居民住宅、美容店等处,盗窃电脑、数码电子产品、香烟、现金、手表等物品,涉案金额两万余元。庭审中,普某只承认共同盗窃的一起。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陈述、证人证言、监控录像、指纹鉴定结论、现场勘验笔录、现场照片等证据,普某均不认可。 郫县法院认为,《刑事诉讼法》中规定,没有被告人供述,证据充分确实的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。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普某盗窃五次,其中,被盗的超市监控录像当庭播放,可以清晰看到普某的盗窃过程,普某却狡辩画面中的人不是他。另外三起盗窃案中,现场有普某的指纹,普某却不承认他到过现场。另外,几名失主并不认识普某,也与其没有亲戚关系,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情形。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,普某自称盗窃一次与查明的事实不符。法院综合考虑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目前,判决已经生效,普某没有提起上诉。 此案庭审中,成都市检察院组织该院及成华、都江堰、郫县等部分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干警对该“零口供”案进行了旁听。昨日,检察机关有关人员介绍,今年8月,公布的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(草案)》中规定,公诉人、当事人或者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,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,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。为全面提升鉴定人的心理素质和业务技能,此次组织技术人员旁听庭审,是为了为鉴定人出庭做准备工作。 * c9 k; W" C0 A$ i m: 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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